司徒志誠
民間電臺一案﹐東區法院裁定現行<電訊條例>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﹐判政府敗訴﹐政府提出上訴並向高院成功申請禁制令。及後民間電臺違反禁制令,在旺角行人專用區舉行論壇並廣播一小時﹐最終被政府起訴。網友長空無二認為﹐政府申請高院禁制令是「政府的最大錯誤」﹐是「上策不用用下策」﹐並認為政府應從善如流修改法例,並改善發牌制度方為上策。究竟申請高院禁制令有錯嗎﹖是下策嗎﹖本文試分析之。
個人認為﹐在政府申請高院禁制令一事上﹐關鍵不在於對與錯的問題﹐而是政府是否認同東區法院裁決的問題。若政府服從東區法院判決的話﹐自然從善如流修改法例﹐不服判決的話﹐只有上訴和申請禁制令一途﹐根本不存在既不服判決﹐上訴而不申請禁制令的可能性。換言之﹐自長空子批評政府申請禁制令的一刻開始﹐便意味著他其實認同了東區法院的判決﹐文中雖然指出政府擁有上訴的權利﹐但這只是「法理上」指出政府可以上訴﹐而不是贊同政府上訴之舉。
然而﹐如我們撇除了是否贊同東區法院裁決的個人觀點﹐而是單從政府的管治哲學角度來看此事﹐提出政府應服從東區法院判決並進行修例的建議﹐是不符合管治邏輯的。因為世上任何一個政府﹐不論其權力的來源和基礎是甚麼﹐它都是以統治機器的形態存在的。特區政府擁有基本法和香港現行法例所賦予的所有政治權力﹐為維持有效管治﹐政府是必定會設法保障自己所擁有的政治權力。即使政府的權力和權威受到挑戰﹐在情況許可的情況下﹐它是不會貿然削弱﹑或取消自己原本擁有的政治權限﹐而是想盡一切辦法﹐保障自己原有的政治權力。如西方經濟學假定個人會「在局限條件下利益最大化」(contrained maximization)一樣﹐我們亦應假定政府也會「在局限條件下利益最大化」。因此﹐對一個政府來說﹐任何政治決定﹐都是以能否維持有效管治﹑能否保障自己原有的政治權力為依歸的。
回到民間電臺一案﹐政府申請禁制令﹐所衡量的問題主要有兩方面﹕(1)申請禁制令對管治帶來的影響﹔(2)接受判決進行修例對管治帶來的影響。
從政治現實角度來說﹐申請禁制令對管治帶來的影響﹐是非實質性的。長空子提出此舉將令政府及法院賠上民意、民間為所謂的公民抗命議論紛紛甚至誤解公民抗命的原意﹐但這都不會對政府的管治構成甚麼實質性影響﹐亦不會令政府失去甚麼實質的政治權力。
坦白一點說﹐即使政府因民間電臺事件而民望急跌﹐甚至爆發大規模反政府浪潮﹐或自此以後民間組織經常以公民抗命為理由做出違法行為﹐政府失去部份政治權力﹑癱瘓或倒臺的可能性﹐也是近乎零的。況且﹐從實事求是的角度來說﹐現時政府對民間電臺事件的處理手法﹐即使有可能導致民望下跌﹐但導致民望急跌﹐或者觸發大規模反政府浪潮的可能性﹐也是近乎零﹔政府為應付「公民抗命」而需耗用的資源﹐不論是所耗用的警力﹐還是訴訟開支﹐也是相對地低的。
相反﹐政府若進行修例﹐或者成立獨立發牌機構﹐結果卻是限制了政府現時所擁有的公共廣播審批權﹐即是對政府管治和現有權力構成實質性影響。
故此﹐即使我們撇取言論自由作為一個法律字眼﹐在《基本法》和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中卻無明確法律定義的問題不談﹐在政府可以提呈上訴的情況下﹐我們也看不出政府主動修例的可能性。因為只要高等法院接受上訴﹐便有可能推翻東區法院裁決﹐即使高等法院維持原判﹐政府還可繼續上訴至終審法院。只要存在終審判決推翻東區法院的可能性﹐政府還有機會保留現存"電訊條例"所賦予的審批權力。試問在現行法律框架許可的情況下﹐政府會貿然主動修例﹐削弱﹑或取消自己原本擁有的政治權限嗎﹖答案顯然是否定的。
在「局限條件下利益最大化」的假定下﹐政府主動修例的可能性只有一個﹕便是政府因修例所保留政府的公共廣播審批權﹐比繼續上訴及申請禁制令所能保留的權力多。但現實是這樣嗎﹖答案是否定的。
其實我們只需回顧過去﹐不論是今次民間電臺事件﹐還是之前幾次政府面對司法覆核的挑戰﹐除非是終審判決﹐否則政府如被判敗訴是一定會上訴的。因為政府在終審判決前主動修例﹐這行為從本質上是違反管治邏輯的﹔政府上訴而不申請禁制令﹐也是從本質上是違反管治邏輯的。









